自考合同法第三章:合同成立要点梳理
自考合同法第三章讲解合同成立,核心是要约与承诺。要约到达生效,承诺一致即成立。要约邀请与要约易混淆,撤回撤销有条件。本章重点包括要约构成、生效、拘束力、失效,承诺条件、生效、迟延与撤回,合同成立时间地点及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目录7 个章节
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约与承诺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成立不等于生效,生效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并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 合同成立: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 合同生效:需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 必经程序:要约与承诺
要约:概念、构成与效力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构成要件: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要约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禁止违反法律和要约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内容。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要约对受要约人也产生法律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权利。
- 要约构成要件:订约能力、订约意图、特定受约人、内容特定
- 生效时间:到达生效主义
- 拘束力:存续期间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 撤回与撤销:须符合法律规定
承诺:规则、生效与合同成立方式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对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
- 承诺须与要约一致
- 实质性修改视为新要约
-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 合同成立方式:协商、确认、批准
要约邀请:区别与常见事实行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学习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能清楚判明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引诱要约,事实行为
- 常见事实行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商业广告
本章重点、难点与学习方法
本章需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基础知识和重点难点。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
- 基础知识:合同成立条件、两阶段、方式
- 重点难点: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要约效力、承诺规则、缔约过失责任
- 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
四川考生需额外核对的地方
自考政策、考试安排、教材版本等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及主考院校当期公告为准。考生在备考时,应核对当期考试计划、大纲要求及教材信息,确保复习内容与官方要求一致。
- 核对官方公告: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主考院校
- 关注考试计划、大纲、教材版本
常见疑问
自考合同法第三章中,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内容需特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等,不能因承诺而成立合同。
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修改会怎样?
承诺须与要约一致,不能修改实质内容;修改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不构成承诺。
合同成立是否等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成立不等于生效,合同生效还需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