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第二章基本原则要点
自考《合同法》第二章围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展开,包括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本文梳理四项原则的涵义、法律体现及学习重点,帮助考生理解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指导关系。
本文目录7 个章节
先给结论:第二章考什么
第二章的核心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整部合同法,既指导总则也指导分则。遇到分则没有规定的问题,可以按总则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学习时要理解每项原则的涵义、法律体现和确立必要性,并注意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的立法进步。
合同自愿原则:订不订、和谁订、怎么订由当事人自主
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订立什么内容、是否变更或解除、选择何种补救方式,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总则和分则均体现其精神。
- 缔结合同的自由
-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 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履行、不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也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该原则与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均具有重要意义。
- 诚实守信
- 以善意方式履行义务
- 不得滥用权利
- 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
合法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但也不轻易宣告合同无效
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包含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交易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行政干预。其基本涵义是:只要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即使缺少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宣告合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调整、补正的机会,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该原则在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有体现。
- 合法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 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鼓励交易:不轻易宣告合同无效,给予调整、补正机会
- 鼓励的交易必须合法、自愿
学习重点与难点:这些概念和问题要抓住
学习本章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包括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此外,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 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及具体体现
- 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及具体体现
- 合法原则的内容
-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及体现
- 新合同法的立法进步
四川考生需要额外核对的地方
本章为自考《合同法》知识要点,不涉及报名、考试安排等具体政策。四川考生如需了解当次考试课程安排、教材版本、报名时间等,请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和主考院校当期公告为准。
学习时以官方指定教材和考试大纲为准,注意核对大纲中本章的考核要求,避免使用过时资料。
- 考试安排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公告为准
- 教材版本以主考院校当期通知为准
- 大纲考核要求以官方发布为准
常见疑问
自考《合同法》第二章包括哪些基本原则?
包括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四项。
合同自愿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体现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法第4条有明确规定。
鼓励交易原则是否意味着所有合同都有效?
不是。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